LDCR—2016—00020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和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通告
(娄政通〔2016〕3号)
为整治和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推动全市“项目建设大比拼”、“经济发展环境大优化”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整治和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职,加大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要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严格执行降低实体企业和项目建设成本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严禁借行政审批之名搭车收费或提供强制性服务,严禁变相加重企业负担,严禁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策划、组织、参与强行阻工、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索、拿、卡、要,不得未经备案违规开展涉企检查。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强行阻工、强装强卸、强揽工程事件的,依法依纪对包庇、放纵、处置不力的有关人员严肃追责。
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阻工。公安机关要对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阻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经济发展环境大优化活动举报电话:8269995(市优化办)。欢迎投资者、建设者和广大群众投诉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